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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8日)從天津市財政局獲悉,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日前聯合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並結合天津市房地產市場情況,制定了相關補充政策。
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在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住房,凡購買不滿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共為5.55%)。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標准的住房,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不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標准的非普通住房,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通知》同時對個人購買住房時間給予明確,規定以銷售者在購房時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起始時間,以銷售者在銷售時取得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標明的時間為終止時間,計算確定。對房屋購入原價的認定,以其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上注明的價款為准。對個人購買的非住房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通知》要求,對單位或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當月,向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權屬登記房屋的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信息。市、縣規劃管理部門要將已批准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通知》強調,建設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要嚴把『先稅後證』關。要求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嚴格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對於未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營業稅應該這麼算
6月1日前本市規定: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按銷售不動產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例如,過去60萬元購買的房屋,居住不滿一年欲以70萬元賣出,稅務部門將按『差額』對其征稅,即(70萬-60萬)×5%=5000元,並在此基礎上征收『差額』0.55%左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防洪工程維護費,10萬元×0.55%=550元。因此,此房交易營業稅費總額應為5550元。
從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因此,60萬元購買的房屋,居住不滿兩年欲以70萬元賣出,稅務部門將對這一交易按『全額』征稅,即70萬×5%=35000元,並在營業稅稅額基礎上交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及防洪工程維護費,70萬元×0.55%=3850元。這樣,此房交易營業稅總額為38850元,比之前多征收3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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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規定: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住房,凡購買不滿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共爲5.55%)。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符合本市公佈的普通商品住房標準的住房,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及附加稅費。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不符合本市公佈的普通商品住房標準的非普通住房,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