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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近日批准頒發了《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辦法提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這三個條件一是具有市中心城區(外環線以內)非農業戶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後拆遷;二是家庭上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的2倍(由天津市房管局定期向社會發布,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線標准現按42000元核定);三是拆遷戶實行貨幣安置,平房拆遷補償安置費低於10萬元,樓房拆遷補償安置費低於18萬元,且他處無住房。
建設定向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是天津市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定向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四帶』(帶規劃條件和房型標准、帶開工竣工和入住時間、帶銷售對象、帶銷售平均價格和最高價格)的要求進行招標建設,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從嚴控制銷售對象和銷售價格,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辦法規定,購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後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定向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是天津市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從嚴控制銷售對象和銷售價格,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購房證明》只限本人使用,每個證明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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