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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讀者向記者反映,某開發企業在未取得房屋驗收許可證情況下,通知業主入住,自下發通知之日起業主開始交納物業費等,引起廣大業主的強烈不滿,讀者諮詢,開發商的這種行為是否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糾紛焦點
業主認為,作為房屋的出售方,開發企業應該在取得房屋驗收許可證以後纔能向業主交房,沒有驗收許可證,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更不能讓業主交納物業費、采暖費。開發企業認為,房屋驗收許可證辦理需要一定的時間,驗收程序已經執行,而且小區配套設施已經到位,符合入住條件,業主應該按時入住。
律師答疑
對此,天津凌宇律師事務所郝純源律師稱,過去,關於收房日的認定,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判例。一般認為,開發商在交房時,應出示房屋驗收許可證、《實測面積數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原件,沒有出示以上四個文件或者只出示了復印件的,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因為不動產房屋買賣雙方應辦理相應的單證交接手續,不能以交付房屋鑰匙為生效要件。所以,應以開發商向購房者出示有關文件原件之日作為實際收房日。
但也有個別判例認為,應把購房者收取鑰匙的時間作為收房日,這樣認為的理由是:交付商品房鑰匙是開發商的主給付義務,交付相關的文件是開發商的從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的延遲,並不影響主給付義務的履行。這種做法已經得到相關司法解釋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以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收房時的隱患往往是簽約時埋下的。所以建議購房者簽訂一份對自己有利的合同,交房的條件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避免收房時產生糾紛。一旦發生糾紛合同的約定就是最好的法律證明。(張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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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要諮詢:我買了一套房,但是現在開發商說不能按時交付,理由是房子周圍有一條路沒修好,當初開發商口頭上說交付時那條路要修好,且如果有政府行爲干涉,沒按時交付不屬於違約.現在開發商說路沒修好是受政府影響,我現在該怎麼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