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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期房時,通常以入住時間早為促銷手段,引起購房者的興趣。購房者一定要注意開發商是否能夠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房,可通過簽訂購房合同時進行約定。
比如在合同中可以這樣約定:1)開發商須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2)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那麼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個寬限期,允許開發商在該寬限期內交房。但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付日期所發生的利息計算;3)如果開發商在寬限期限過後,仍不能交房的,那麼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規定,只有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當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時,一般來說購房者並不能馬上解除合同,但是按照在合同中對於開發商略微遲延履行合同的約定,在寬限期過後仍不能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其返還所交的預售購房款和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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