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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日前出臺。此辦法是市房管局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129號令)和《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66號令)制訂的。
該《辦法》明確,房管局所屬的房屋安全鑒定中心是唯一具有法定職能的鑒定機構,其他機構、組織及個人無權受理房屋鑒定業務。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具備三年或五年以上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經驗、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技術資質,且具有上崗證。如果群眾對房屋鑒定結果有異議,可到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調查復核。
根據規定,房管部門將建立三級房屋鑒定機構,其中市房管局設立一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各區(縣)房管局設立二級或三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分別受理不同范圍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市房管局所屬的一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城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區(縣)房管局所屬的二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受理本行政轄區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六層以下、整體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內框輕或混合結構住宅及三層以下、整體建築面積1500平方米以內框架或混合結構民用公共建築(不含歷史風貌建築)的安全鑒定工作;區(縣)房管局所屬的三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受理本行政轄區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六層以下、整體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內框輕或混合結構住宅及單層整體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內框架或混合結構民用公共建築(不含歷史風貌建築)的安全鑒定工作。
市政府66號令規定房屋安全和使用中7種情況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即:在房屋建築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屬於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與磚混多層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興建大型建築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等建設項目的;房屋有危險的。對於危險房屋,建設部129號令中作了明確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該《辦法》明確,房屋安全鑒定程序包括6個方面:(1)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申請;(2)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3)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6)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該《辦法》對鑒定時限做了明確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查勘完畢後,一般項目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觀察的項目,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長期觀察的項目除外。(張新民 梁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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