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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銀行對房貸的審批更加嚴格了。
首付從兩成提高至最高五成,起因是『生活必需房屋不得拍賣』的司法解釋導致房貸風險大增——
深圳多家銀行近日紛紛大幅抬高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門檻,首付比例普遍從原先的兩成抬高至現在的三成,最高的提高到五成。業內人士說,此舉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今年實施後,銀行房貸風險大增。
據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就是說,如果未能如約還貸,商業銀行也難以拍賣、變賣欠債人居住的房屋。
交通銀行深圳分行信貸部表示,為應對此《規定》,交行開始考慮在對借款人償還能力的審查上,重點放在首期款和收入證明,對小戶型按揭的借款人,首期款由原來兩成提高到三成,對收入來源不穩定的小戶型借款人,首期款可能須達五成以上。另外,收入證明檢查也較過去嚴格,借款人總體負債比例也相應嚴格控制,如『月平均收入必須大於月供額的兩倍』等。
中行深圳分行有關人士也表示,早在去年《規定》草案討論階段,中行便已開始著手從各方面控制個人房貸風險。
此間業內人士還表示,這一《規定》的出臺雖然旨在保護中低收入者,實則損害了他們的利益,越來越多的低收入群體將被銀行拒之門外。『對貸款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人來說,他們一般都另有資產,較容易獲得貸款,對於中低收入者來說,他們購房限於面積小、價格低的房屋,貸款購房將受到很大的限制。保護低收入者基本權利的初衷可能難以實現,反而提高了他們申請購房貸款的門檻。』
深圳市銀行同業公會秘書長李南青表示,這一《規定》的出臺,強調了『生存權高於債權』、『生存權是最大的人權』的思想,是法制進步的一種表現。但同時也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受此影響最大的還是那些需要貸款購房的普通市民。
據介紹,深圳市銀行同業公會早在2004年12月6日,便組織深圳各商業銀行對《規定》提出了《關於對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有關問題的報告》。目前,這份集體『上書』已到達最高法院。深圳銀行業希望高院盡快為《規定》制定相關的細則和配套政策。
深圳各銀行認為,高院在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時,必須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對『最低生活標准』與『生活所必需』的標准進一步具體化,什麼樣的住房標准纔是『生活所必需』,防止借款人以『生活所必需』為由,惡意拖欠貸款不還,還『合法』地住在洋房、別墅等高檔房屋裡;二是『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如何界定也要明晰,扶養的家屬范圍最好能規定為:執行時已由其扶養且必須與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屬,且限定在被執行人三代以內直系及旁系親屬。深圳銀行收到的高法反饋表明,有關方面將盡快推出司法解釋操作性更強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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