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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擔心買房還要買車位、會所
全國人大將在下月討論審議《物權法》草案,如果沒有約定,住宅小區的會所、車庫、綠地等設施的物權可能將明確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該規定並沒有引起開發商的多大關注而急拋售車位,但卻讓不少購房市民感到擔心:因為開發商以後會把建會所、車庫的成本打入樓價中,將來市民購房可能會負擔更高的樓價。法律界人士表示,該規定中的『有約定按照約定執行』的條款,如果沒有相應法律條文規限,會讓開發商們鑽空子。
買房還要買車位、會所
參與了《物權法》討論的廣東伯方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陳敏表示,以往政府規定會所、停車場是歸開發商所有的,因為考慮到不把會所、停車場等的建設成本攤進樓價中,可以讓市民在樓價方面得到實惠,但仍是有開發商把這些建設成本攤進樓價裡,卻繼續享有會所、停車場的權屬。另外,會所和停車場是商品房的配套設施,其規劃建設的本意就是要給商品房的業主使用,如果規定其為發展商所有就造成所有權和使用權不一致,所以《物權法》作出上述規定,在理論上有積極意義。
但是,不少購房市民卻對此表示擔心,因為《物權法》等於讓開發商把建會所、車庫的成本打入樓價中,開發商有可能借此刻意提高樓價,尤其在今年『廣州樓價不斷上昇』的說法被炒得沸沸揚揚的時候,更讓市民擔心。也可以說,以後市民買房子還要強制性地買車位和會所,但並不是所有購房者都需要車位和會所設施。
會所物權將是業主的『雞肋』
不僅如此,歸入全體業主名下的會所更有可能是『雞肋』。有業界人士表示,不少樓盤的會所都是虧本經營的,開發商為了賣好樓纔貼錢經營會所,之前廣州就發生了幾宗完成了開發的樓盤開發商想把會所業權轉給業委會,業委會卻不願意接收的糾紛,正因為經營虧本的會所是『雞肋』。現在《物權法》把會所物權給了全體業主,更是把『燙山芋』拋給了業主。
某樓盤業委會表示,會所物權歸業主後雖然可以把其對外承包出租,但承包者要盈利,會所消費必然高,最終還是讓業主多掏錢消費,而會所虧本經營損失的也是全體業主。
陳敏律師也表示,如果會所、車庫物權都歸了全體業主,業主將承擔這些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該費用遠比現行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高。
《物權法》應有相應法律條文規限
對於《物權法》的住宅小區的會所、車庫、綠地等設施的物權有約定按照約定執行的規定,陳敏律師表示還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文,具體要求開發商不能違反法律上的哪些強制性規定。
例如去年小區車位月保費的收取,廣州最高的收費標准從600元降至400元,讓開發商們叫苦不迭。
如果車庫的物權有約定按照約定執行,開發商可以把整個停車場約定賣給某一個公司或個人,作為私人的車位出租,其出租價格和出租對象都很難受政府部門的限制了。
陳敏表示,《物權法》或其它相關法律都應對上述行為進行規限,以保證法律的可操作性,防止開發商鑽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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