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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貸款利息九年來第一次提昇,雖然利息提高的幅度並不高,纔0.27%,這個幅度應該在各方都能夠承受的范圍內,負擔與收益不會因此有太大的出入。但人們擔心的是,此次利息調整是利息曲線的一個『拐點』,下面面臨漫長的加息階段,利息將一步步提昇,若果真如此,估計現在的貸款購房者都得『心頭發緊』,因為他們將為此多付利息,還款壓力會很大。在這樣的擔心和壓力預期下,不少人選擇提前還貸。
提前還貸,違反約定,損害對方利益,按理應該支付違約金,銀行似乎也有條件提出這個要求。但是目前銀行業在房貸方面的競爭仍然很激烈,各家的貸款利率水平是一樣的,提供服務的每一個環節幾乎都在同一個層次上。誰提出收取違約金,做『出頭鳥』,往往容易最先被客戶拋棄,所以各家銀行都不願也不敢做『出頭鳥』。
但客戶提前還貸是否真的違約了,在這一說法上其實還有待商榷:一,客戶與銀行簽訂有貸款合同,合同上注明可以提前還貸,但沒有注明提前還貸要付違約金,銀行在此條款上『含蓄』了;二,銀行雖然在貸款之初調查、評估、調度等成本付出,但這只是為他們己方謀利和貸款安全的前期工作,這些並不應該算到客戶的頭上;三,銀行為了資金的安全,還在貸款之初讓客戶購買了一份房貸保險,銀行享受優先償貸權,而這筆保險費是由客戶全額負擔的。從保險的角度看,推遲還款有風險,提前還款無風險;四,客戶購房貸款的數額和年限是根據銀行當時的貸款利息來權衡的,銀行方面提高了利息,使得客戶方的心理平衡被打破,他們受到了更大的還貸壓力,銀行方在利息上先行『違約』了,雖然這種『違約』由國家金融部門主操並在合同免責條款中,但畢竟原先的平衡是由銀行方先行打破的。
利息上昇,對銀行方來說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利息上昇,銀行從放貸的款項上得到更多的貸款利息,他們增加了收入。另一方面,利息上昇,他們必須為儲戶提供更多的利息,這是一個負擔;另外,貸款利息提高也減少了一部分客戶,貸款額下降是必然的,還面臨老客戶提前還貸的壓力。
低息時,銀行發放貸款,他們有利可圖。漲息了,已經貸出去的款按規定從加息後第二年的第一個月起按新貸款利息計算,他們更有利可圖了。但他們的大利是建立在客戶多付利息的基礎之上的,如果客戶在權衡了利弊之後想提前還貸,銀行卻要開口收什麼違約金,銀行就有『挾持』客戶的嫌疑,實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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