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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明確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政策,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並針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同方式規定了相應的契稅計稅價格。
通知明確提出,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照其評估價格和土地基准價確定。
通知還指出,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點評:新政策出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推動公有住房上市的進程,按照新政策,相關問題處理起來標准將更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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