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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北京大興區良鄉佳仕苑小區的王先生近日剛裝修完房子,就遇到了一些麻煩事。一個月前王先生請了一家裝修公司給自家裝修,在裝修前與物業簽訂了房屋裝修協議書。一共交了2000元的裝修押金,其中1500元是物業裝修押金,500元是裝修公司押金。在裝修結束之後,由於業主裝修期間佔用了樓梯間,物業要收取每家150元的樓梯間佔道費。王先生就納悶了,這樓梯間確實是屬於小區公共部分,業主不應該佔用,這是在裝修協議中說明了的,但是協議中並沒有說明物業具體的收費標准,物業有權力扣取這部分費用嗎?
記者就此采訪了律師和有關部門,律師認為業主應該對因裝修而佔用樓梯間而負責,但是具體的賠償標准太細,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市建委物業處的負責人也表示這麼細致的賠償標准政府是沒法規定的,業主和物業之間簽了協議之後就是一種合同關系,二者可以事先就約定好損失保證金,事後根據具體的佔道和損壞程度作鑒定後再協商決定。
據記者了解,關於物業公司能否收取裝修押金,應該是這樣的:業主該交裝修押金,但是具體交多少,要結合實際情況。
國家對於裝修管理費等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家物業管理機構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制定標准,於是互相之間差別就很大,隨意性也比較強。這樣,很多業主有意見。不少人認為,既然國家沒有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就不能收這筆錢。還有些人認為,這些費用隨意性比較強,對它的使用、效用等表示不信任。
最近,北京市建委和發改委等部門對《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准(征求意見稿)》文件在加緊修改,預計年內出臺。其中針對不應該設立裝修管理費項目,如果設立應取消現行普遍收取的裝修押金的意見,負責人認為,裝修押金不屬於物業收費范疇,而屬於《裝修服務協議》和《業主臨時公約》的條款,所以在物業收費文件中不會有體現。但是他認為,裝修押金應是必須的。某些業主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在裝修時造成承重牆的破壞,封閉頂層露臺影響他人采光,擅自改變這些都需要裝修押金予以限制。
分析這些問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對於裝修隊伍的押金,還是應該收取的。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裝修押金就相當於一種保證金,當裝修公司或裝修隊裝修中出現問題時,管理處可以扣掉押金。在法律上,這就變成了一種處罰行為。但我們是很容易看出問題來的。首先一點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是一家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它的專長並不是建築或裝修。很顯然,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一個裝修外行,根本就沒資格認定或裁定一個裝修企業的裝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現在物業沒有相關的標准。但是標准要有可操作性,兼具靈活和嚴格。要有相當的政策自由度,這樣在遇到標准沒有寫清楚的問題時就可以運用推理來解決,如果規定得太死就會造成教條,成為束縛問題解決的繩索。所以在我們這裡,無論是業主還是物業公司都應該在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因地制宜、隨事而變地靈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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