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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將於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新機制正式啟動。根據該管理辦法,各地方人民政府都將建立起適合當地實際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制度。相對於1999年出臺的廉租房管理辦法,新的管理辦法有什麼特別的地方?哪些人適合此政策,如何進行配租?
-新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將限制廉租住房的人均面積
據了解,建立廉租房制度是為了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問題,凡是符合市、縣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都可以申請。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租金核減(給予租金減免)為輔。
廉租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還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社會捐贈的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房實物配租以特殊困難家庭為主
廉租房來源主要有: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騰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辦法指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要以收購的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新建。而實物配租的廉租房也應當照顧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對地方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配租廉租住房要公示15天
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
按照規定,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要在15日內完成審核。凡是符合條件的都要公示15天,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
不成立的,纔能享受廉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發放補貼和配租廉租房的結果都將予以公布。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於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對於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並將發放的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如何實行廉租房配租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房租賃合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准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衝減房屋租金。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收入有變動需調整配租
享受廉租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准的,應當取消其廉租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廉租房六個月不住要收回
規定要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廉租房申請人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准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將承租的廉租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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