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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低收入家庭申請的廉租房如果連續6個月沒有居住就要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建設部近日公布了由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從今年3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都可以向政府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是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進行公示。
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給他人,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都要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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