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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審議通過《國土資源聽證規定》5月1日起
為規范我國國土資源管理活動,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國國土資源管理將從今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聽證制度。
國土資源部負責人10日公布,國土資源部於近期審議通過了《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它的出臺,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成立以來,有了首部結合系統自身特點的規范聽證工作的規章,意義重大。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從目前我國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依職權聽證和依當事人申請聽證的角度,規定了聽證事項的范圍,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實施需要報政府批准的事項等。這個規定廣泛征求了國家有關部門、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及行政法專家的意見,具有較強的超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為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特別規定:擬定或者修改基准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這位負責人稱,實行國土資源聽證制度,是國土資源部貫徹《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國務院提出的『要建立征地價格聽證制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精神的重要舉措。《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所作的一些創新性規定,為今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踐行執政為民、全面推進國土資源管理依法行政,加速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提供了較為完善的實體和程序保障。
●相關鏈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擬定或者修改基准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擬定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做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采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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