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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行法治的今天,一些地區關系到拆遷糾紛時卻不准法治。
——某市黃金街區的拆遷實際用途為商業贏利。據說建成後每平方米售價高達5萬至10萬元不等,然而拆遷戶所得的補償金卻按公益征地支付,每平方米不到2000元。何其不公耶?於是拆遷戶請律師打官司,孰料跑了幾家律師事務所,竟都不接生意,一說惹不起,二說法院也不會受理!
——某地拆遷戶反映,由於拆遷使這一帶原住戶持以家計的旺鋪喪失。而所得拆遷補償不夠同地段面積商品房的三分之一,更不待說所安置地不具開店做生意的條件。為生計要求政府解困無果,又請律師訴訟,結果竟同樣遭遇拒絕。
事情就這樣不合情理。誠然,律師也有其苦衷,因為『上面』有話,這類拆遷糾紛不讓接案。即使接了,恐怕法院也不會受理。原因很簡單,『上面』既能給律師打招呼,當然也可能給法院打招呼。
『上面』為什麼要打招呼呢?原因是一些被拆遷戶狀告的事即是『上面』一手拍板的。『上面』自有『上面』的道理。道理之中的『硬道理』,即是為了城市的經濟發展。據說,地價壓不下來,人家就不來投資;人家不來投資,城市及其經濟就發展不起來。可見『上面』也是一腔熱情為發展。然而發展經濟僅靠熱情行嗎?既搞市場經濟又不按商品交換的公平原則來辦;既號召『人民城市人民建』,又不惜損害拆遷戶利益;既強調市場經濟是法制(治)經濟,又將法制(治)當作權力的拐杖,需要時用法治民,不需要時用權制法,最終還是搞人治,以權代法。
不錯,為了發展經濟,在一定時期一部分人顧全大局犧牲小我是必要的。但是,在謀求全局利益時,總不能讓一部分強勢群體無節制地膨脹其利益,而讓大部分的弱勢群體損失太大吧。我們的權力機構應當起到主持社會公正、調節利益平衡的職能作用呢。諸如上述某商業地產與拆遷戶的矛盾,原本就應當按市場交易的通則來辦,其糾紛訴諸司法也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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