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律師細說物業條例
在即將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79號令以下簡稱《條例》)的第二章對業主大會(在《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津條例》中稱之為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及運作規程都作了明確規定。為便於實際操作,建設部於2003年6月26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了配套規章《業主大會規程》,對於業主大會的成立、籌備、職責、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印章的使用管理等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業主大會的職責: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換言之,業主可通過業主大會『炒掉』物業公司。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在《津條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而且《津條例》對於首次業主會的職責有更具體的規定。在此要特別強調的職責是業主大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在《條例》中把此項權利交到了業主大會的手裡,而不是業主委員會,主要是考慮對於物業管理企業的選擇權應反映大多數業主的意願,避免了物業管理企業投機業主委員會委員,以免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正確代表廣大業主意願的情況。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就是說對於物業管理企業的選擇權在於業主大會,但簽約權卻在業主委員會。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在《津條例》中規定為15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建設部的《業主大會規程》中還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津條例》中還明確了委員的數量是三至十一名(包括主任、副主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網友評論 1 條,查看全部 | ||||
業主委員會不定期籌集資金是否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