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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為嚴明紀律,加強監督,確保該市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了《北京市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工作紀律規定》。《規定》再次重申了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利用國有土地進行商業、旅游、娛樂、寫字樓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開發的項目用地,必須進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的原則,同時對出讓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明令禁止。
《規定》要求,在土地出讓或土地使用中,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和原國有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不得違反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規避土地入市交易;不得對以劃撥或協議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采取獨資、聯合、合作、作價出資等方式進行經營性項目開發,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規避土地入市交易;不得對確定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國有土地,不按規定辦理計劃立項登記備案、提供規劃設計圖鑒及其他必需資料。
在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有關手續中,市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擅自辦理協議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項目的立項、規劃或用地審批。
同時,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工作中,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不得未經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擅自確認標底、拍賣保留價、掛牌底價;不得違反規定低價出讓土地或隨意減免地價;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泄露標底、拍賣保留價或掛牌底價;不得不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土地供應計劃及土地供應信息;不得遺失、損毀或外傳涉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有關文件、資料;不得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
對違反上述規定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必要時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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