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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3年3月5日,張女士將自己的房產做抵押向王先生借了20萬人民幣。但是在該房產抵押期間,房屋牆體出現裂痕,損失非常嚴重。雙方協商未果,王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先受償。抵押人佔有的房地產如發生損毀、滅失時,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由於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造成抵押物損毀、滅失的,抵押人不負責任,但抵押人因此獲得賠償金、保險金的,抵押權人有權在賠償金、保險金的數額之內要求提供擔保。由於抵押人本身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有義務重新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抵押房地產的殘餘價值仍作為債權的擔保。在用房地產抵押借款期間,保持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對於抵押權人來說極其重要。這是因為當債務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抵押權人需要將抵押的房地產予以變賣,從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變賣該房地產所獲得的價款將可能無法償還債務人所欠的借款。
律師意見:(1)如果是由於張女士故意的行為,致使抵押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那麼王先生有權要求張女士停止其行為,並有權要求張女士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張女士如拒絕履行義務,王先生可以要求張女士履行還債義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2)如果張女士對抵押房地產的損毀、滅失無過錯,即抵押房地產的損毀、滅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那麼王先生可以在張女士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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