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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的,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記者近日獲悉,在建設部頒布《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加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後的規劃管理力度,明確規劃監督管理程序,是近期保證土地收購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依據城市規劃、有計劃地進行的重點。
目前,全國各地相繼實行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制度,土地供給的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它在嚴格控制供應總量的條件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優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充分實現土地資產價值,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對城市發展建設也將產生重要影響。與此同時,改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管理問題已經迫在眉睫。
市場化仍然需要對土地收購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綜合調控和指導。據悉,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項目的批准計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市場需求情況,確定出讓地塊數量、用地面積、地塊位置、出讓步驟等。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的,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收購土地方必須接受規劃審查,出具擬收購土地的選址意見書,供進行土地收購的單位辦理征地、拆遷等土地整理活動需要的相關手續。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並書面告知理由。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地塊必須具備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的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和附圖。規劃設計條件必須明確出讓地塊的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必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築界線、開發期限等要求。附圖要明確標明地塊區位與現狀,地塊坐標、標高,道路紅線坐標、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築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的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等。沒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出讓使用權土地使用狀況還將接受規劃跟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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