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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設部獲悉,自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的,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國家相繼實行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制度,土地供給的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土地供給方式發生的深刻變化對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適應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建設部日前發出《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切實加強和改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認真抓緊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保證土地收購儲備、國有土地出讓依據城市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要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項目的批准計劃,結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市場需求情況,科學確定出讓地塊數量、用地面積、地塊位置、出讓步驟等。自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的,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通知》強調,要嚴格規范土地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程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地塊必須具備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的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和附圖。規劃設計條件必須明確出讓地塊的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必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築界線、開發期限等要求。附圖要明確標明地塊區位與現狀,地塊坐標、標高,道路紅線坐標、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築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的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時,必須准確標明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沒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各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出讓使用權土地使用的規劃跟蹤管理,加強受讓人在土地開發建設中執行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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