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為測試愛情程度的重要形式,婚姻是我們大多數人經歷的一個階段。但是很遺憾,隨著人們對婚姻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離婚率也居高不下。我們並不願意看到原本相愛的伴侶在不同原因的作用下各奔東西,我們更不願意看到即將各奔東西的男女因雙方爭奪曾一起動手營造過的溫馨的小家中的家當而在法庭上怒目相向。
律師勸誡:一方面,當事人在婚姻即將結束之際分割財產是一件很令人悲哀並且極傷對方感情的事情;另一方面,它往往又密切關系到當事人在婚姻結束後的生活質量,是一件非常實在、慎重的事情。所以,如果預先對自己與曾愛過的人所應享有的權益做一了解,那麼,將會在這一過程中減少許多惡性口角和事件的發生。在彼此心裡仍保留一點點當初的美好印象,這大概是離異人為當初的愛情宣言所能做的最後一件事情。
何晴(化名)在某外企任職,她很實際,很能乾。何晴的父母去世很早,但是給她留下了一套獨單。何晴上大一時認識了上大三的陳建國(化名),兩人在一個很偶然的場合相識,且一見面雙方都有了好感,最後,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了情侶。大學畢業後,何晴以優異的成績被外企錄用,為了與何晴在一起,陳建國辭退了南方的工作,在本市找到了一個不是很理想的工作。何晴說,他為我做了那麼多,在他求婚的時候我就一口答應了。1997年何晴與陳建國結婚,陳建國搬進了何晴的獨單。然而,由於雙方的差異,這段婚姻維持了6年半之後,還是極不情願地宣告結束了。
在辦離婚的過程中,他們主要的分歧在於何晴的那套獨單歸屬問題。一方面,陳建國提出,在他們結婚後,他曾拿出積蓄將住房裝修一新,並且他們這套住房雖然是由何晴從父母處繼承下來的,但是經過6年多的共同生活,應屬雙方共同財產;而且,他在本市確實沒有其他住處,承租私房在經濟上又有一定的困難。所以,他認為自己應該分得一半。但是,何晴認為雖然陳建國確實出資裝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戶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給她個人的私房,沒有理由分給陳建國一部分;另外,她與陳建國一樣,在本市沒有其他住所,如果分給陳建國一半,那麼,離婚後她必須與前夫生活在一處狹小的空間裡,『這和沒有離婚有什麼區別』?何晴表示心理上對陳建國的要求很難接受。
分析:
天津市雙盈律師事務所李春香律師就這個案例,對何晴的諮詢進行了答疑。
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對離婚案件處理分割問題若乾具體意見』第6條相關規定,離婚當事人一方婚前所有房屋(私房),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8年以上(含8年),可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雙方都可以對房屋主張權力。
具體到何晴與陳建國的財產分割案例,由於她與陳建國的婚姻未滿8年,所以陳建國無權對何晴的房屋主張權力。關於陳建國提出自己曾經出資裝修何晴的房屋的問題,根據『最高法』有關規定,在兩人離婚後,何晴應就房屋裝修具體情況對陳建國進行經濟補償。
同時,李律師還提到,如果雙方在婚後曾對房屋進行擴建,那麼,所擴建面積應視為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應合理分割。至於離婚雙方所涉及的房屋若為公房,那麼將視其情況另行解決。
反思:將愛與財產分開
在何晴與陳建國離婚財產分割案例背後,作為案件目擊者,同樣作為女性,我不禁為當事人何晴做出這樣一種假設:何晴與陳建國的婚姻在維持8年以後破裂,那麼,我們的女主人公將會面臨著怎樣一種尷尬的局面?在注重個體感受的今天,她與陳建國各自的私生活又有何『私生活』可言?同時,朋友、鄰居又會怎樣看待這對離異卻仍『同居一室』的男女?
律師指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的解決方式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但是目前,很多戀人對是否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持懷疑甚至否定的態度,認為它不但會影響雙方感情,同時也是對自己未來婚姻生活沒有把握的表現,真的是這樣嗎?通過很多案例,我們會清楚地發現,婚前財產公證對於個人權益的保障起到了多麼積極的作用。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非常現代、非常理智的行為方式,它是現代生活的產物,也是現代生活的觀念。我們在很多問題上都自視為『都市人類』,那麼,為什麼在真正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問題上就不懂得或者不願意運用法律呢?如果說,一個社會的進步與否與其各項立法的成熟度有很大關系,那麼,作為一個成熟的都市人,我們同樣應該擁有這樣的觀念:法律就是法律,它像我們平時吃飯、睡覺一樣自然,一樣必不可少,它是維護我們安居樂業的一種權益。我們只是按法律提供給我們的方式進行生活,保護自己的各項權益。
所以,婚前財產公證與兩個人是否相愛以及相愛程度沒有必然聯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