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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前
1月5日,劉曉慶的18套房產以總成交額661.1萬元被公開拍賣。近日,一位讀者給本報發來郵件,對劉曉慶稅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質疑:在未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前拍賣房產是否合法?劉曉慶有必要被羈押嗎?她會判刑多少年?本報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一些法律專家。
未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前稅務機關有權拍賣嗎
據北京市拍賣行副總經理謝京偉介紹,此次拍賣是受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分局的委托,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在接受委托之前,拍賣行按照稅務部門提供的原始證據材料前往19套房產的所在地,與當地的房產部門聯系核查,以確認這些房產確系劉曉慶所有。
專家指出,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都有權對提供納稅擔保的房產進行拍賣委托。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劉俊海博士認為,進入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責任,是刑法調整的范圍,它與民法調整的民事活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拍賣可以說是民事活動的一種方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指出,對劉曉慶及其公司的偷稅調查是由稅務機關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依照稅法對其進行稅務處理決定,拍賣其房產,追繳其所欠稅款。北京眾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旗說,拍賣行為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什麼關系。
羈押劉曉慶有必要嗎
劉曉慶因涉嫌偷稅犯罪被司法機關批准逮捕已有幾個月了。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師、北京市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法學博士許蘭亭認為,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似乎形成了一種定勢:一旦涉嫌犯罪就要在判決前被長期羈押。根據我國刑訴法的有關規定,一個人在判決前,在看守所裡羈押六七個月甚至一年、兩年均屬正常。我們雖然規定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關押化強制措施(刑訴法第51條規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但關押是原則,取保則是例外。取保往往成了一種奢求,一種恩賜,甚至成了一種權錢交易。不管你對一個企業,一個公司或者一個家庭多麼重要,一旦涉嫌犯罪,僅僅是『涉嫌』,則一概『關你沒商量』。
類似劉曉慶這樣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們不逃避偵查審判,不致再危害社會,就不應關押,或關押後及時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關押化措施,換言之,他們有獲得取保候審的權利。對劉曉慶這樣的嫌疑人、被告人來講,只要使其不至於出走國外(可以扣押其護照),則他們根本不會也不可能逃避偵查審判、危害社會。不但對劉曉慶這樣的人不應輕易羈押,對其他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應廣泛、經常地采用羈押的強制措施。許蘭亭說,在國外,保釋是一項權利,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保釋,不允許保釋則是例外。我們應將與國外保釋制度類似的取保候審制度經常、大量、廣泛地采用,減少這種無謂的、根本沒有必要的羈押。
劉曉慶會判15年嗎
許蘭亭說,曾有律師推測劉曉慶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這純屬無稽之談。許蘭亭在假如劉曉慶被指控的罪名和數額成立的前提下,對劉曉慶的量刑問題做了如下預測。
刑法第三章第六節規定的危害稅收征管罪共涉及到十幾個罪名:偷稅罪(第201條);抗稅罪(第202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5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第207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8條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第209條第2款);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3款);非法出售發票罪(第209條第4款)。這其中只有第205條和第206條規定的罪名纔有死刑;第205條、206條、207條規定的罪名有無期徒刑。
很顯然,劉曉慶並不涉及第205條、206條、207條規定的罪名,因而也根本談不到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問題。
如果劉曉慶僅觸犯偷稅罪,則偷稅罪的最高刑罰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劉曉慶觸犯逃避追繳欠稅罪,其最高刑罰也是七年;如果劉曉慶既觸犯第201條,又觸犯第203條構成兩種罪,數罪並罰,其刑期最高也不會超過十五年。還須指出,如果是單位犯罪,則劉曉慶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負刑事責任,但處罰要比單純的自然人犯罪輕得多,在單位犯罪中,自然人不存在判死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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