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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不斷接到讀者的電話,諮詢關於《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施行的詳細情況。其中一位讀者的諮詢頗具代表性,她告訴記者,年初她貸款購買了某地產公司的期房,而預計今年10月交付使用的房子直至今日仍無法使用,對此她已開始考慮退房。問題就在這時出現了,她在細看合同時纔發現原本合同上規定的遇到逾期不交付使用房屋可以在退房和由開發商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兩個選擇之間任選一個,而合同上標明的是後者……在遇到這種麻煩時購房者該如何解決呢?就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
首先嘗試協商解決
對於在購買商品房時產生的糾紛,應該怎樣解決呢?第一步應該由開發商與購房者協商解決。建委房地產處的王處長告訴記者,對於貸款購房時產生的退房問題更應慎重從事,因為貸款買房的手續比較多,因此退房時帶來的困難也比較多,給購房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更大。關於定金、契稅和手續費等問題應由購房者和開發商共同協商解決。對於期房逾期不能交付使用的,更應該由購房者和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協商解決。
主管部門協調爭議
當購房人與開發商之間因爭議過大而無法協商解決時,購房人可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解決爭議的要求。王處長表示,因商品房設計、質量和配套等問題發生的爭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但由於行政部門不具有司法權力,因此無權責令開發商為購房者退房或換房,只能對於糾紛做出調解。對於行政主管部門來說,只能通過對損害購房者利益的開發商進行處罰來減少此類事情的發生。
司法解決重在合同
對於損害購房者利益且與開發商協商失敗的,消費者還可以選擇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天津唯叡律師事務所的邢律師告訴記者,對於前面提到的因逾期交付引發的退房糾紛,除非合同上對退房事項另有約定,否則該消費者成功退房的機會不大。
邢律師告訴記者,對於引起爭議的事項在合同中規定得越明確,消費者訴訟的勝率越高。而對於購房者來說,維護自己權益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在購房時慎重審閱合同約定。在一些可選環節上要著重注意,不要相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因為一旦出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根據只有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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