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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空置房問題 『緩建』、『征稅』對策出爐
-新聞回放
日前,北京地稅出臺相關規定,從現在起至今年年底,對企業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商業用房或寫字樓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消費者購買這些房屋可享受免征契稅的優惠。而從2003年1月1日起,對銷售積壓空置商品住房、商業用房或寫字樓將征收營業稅,消費者購買後則征收契稅。同時,來自市計委的消息表明,根據全市明年的商品房投資計劃安排,明年在商品房空置集中的區域,原則上將不再安排新的開工建設項目。
現狀:空置房問題凸顯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空置商品房是指那些直接建設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建設單位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包括商業用房、寫字樓、住房(不含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同時,『空置商品房』還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市政府正式實施新拆遷補償法以前為安置被拆遷戶而外購的空置商品房,該商品房也必須是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
市計委11月底公布的數據顯示,現在北京市部分地區的商品房空置率已經高達70%左右,而且這些地區同時還長期存在著租賃與銷售不暢的問題,並造成了局部的惡性循環,商品房的空置問題開始凸顯出來。
政策:緩建、征稅對策出爐
針對目前北京市空置商品房出現的問題,市計委日前宣布,2003年北京市商品房投資計劃安排的重點是危舊房改造項目、綠化隔離帶新村建設項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開發項目。對於北京市商品房空置率高的區域,根據全市明年的商品房投資計劃安排,這些商品房空置集中區域,原則上將不再安排新的開工建設項目。對於未列入2003年土地年度供應計劃的建設項目,暫不安排在2003年度續建或新建;而拖欠地價款、經營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也暫不安排新開工項目。續建項目和前期准備工作充分、規劃方案已經審定、已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建設資金已落實的新開工項目將給予優先安排。
記者5日同時從市地稅局獲悉,今年12月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望正式給北京市下發相關的正式規定,最終確定明年北京市征收買賣空置商品住房、商業用房或寫字樓時的契稅和營業稅的稅率。據相關人士透露,明年北京市在對銷售積壓空置商品住房、商業用房或寫字樓時,將有望采取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消費者購買後則有望按3%的稅率征收契稅。
征稅方案初步確定
在恢復對銷售積壓商品住房、商業用房或寫字樓征收營業稅後,這些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成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據了解,納稅人在銷售積壓空置商品住房、商業用房或寫字樓等不動產後,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這一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此外,在恢復對購買積壓商品住房、商業用房或寫字樓征收契稅後,個人在購買這些房屋後繳納契稅時,成交價格是契稅的計稅依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與營業稅的繳納不盡相同,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到市或者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影響:對個人購房影響較大
據業內人士分析,由於北京市空置商品房總量較大,購買力也較為有限,所以采取對銷售空置商品房征稅,對於北京市的房地產業整體並不會產生過大的影響。倒是對於廣大消費者來說,在購買空置商品房、空置商業用房、空置寫字樓不再免征契稅後,這些房屋對於消費者的吸引力會進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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