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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在現代商業社會中早已是無孔不入了,它對推動、引導社會消費的巨大作用是顯而易見的。雖然消費者有時候會對每天鋪天蓋地的廣告轟炸感到有些無奈,但廣告無疑也是他們獲取商品信息、指導自己消費的最直接、最快捷的來源。
商品房消費,也許是很多消費者一生中最大的一筆支出,因此所有的消費者在面對買房時,都是慎而又慎的。而記者通過對一些消費者的詢問發現,幾乎90%以上的消費者在決定購買商品房以後,最先開始留意並關注的,就是分散各處、各種形式的商品房廣告,許多人的諮詢、看房行為都是在廣告的吸引下產生的。
如此看來,在商品房銷售中,開發商要面對的第一重考驗,在很大意義上是商品房廣告對購房者的吸引程度。因此,他們對自己產品廣告的要求,也一定是精益求精、力求完美的。在購房者和開發商都對商品房廣告如此重視的前提下,規范商品房廣告行為,就是勢在必行的了。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已於12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這其中,《條例》的第四章31條到33條對商品房廣告的代理、制作、發布都進行了明確的規范和要求,談起這樣的規定對規范房地產廣告行為的積極意義和作用,房地產商、廣告經營者和購房者都有自己的體會。
某房地產公司廣告策劃李小姐:應該說,《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的實施是天津房地產市場進一步成熟和規范的一個標志。正規、合法的房地產廣告發布行為,不僅是對購房者負責,也是對我們開發商自己負責。比如說《條例》第32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中關於商品房的名稱、坐落地點、結構、房型、朝向、配套設施以及環境等內容的表示、圖示,應當真實、准確、清楚。如果我們的廣告為了吸引購房者而與實際情況不符,或在廣告中做出的保證兌現不了,引起大眾的不滿,肯定要影響我們長期建立起來的品牌形象和企業形象,這種短視行為對我們企業來講是得不償失的。
廣告經營者方先生:以前的房地產市場有一些不規范的地方,有一些未經核實就發布的房地產廣告也確實給購房者帶來了損失。現在,《商品房管理條例》裡有明確規定,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商品房銷售廣告的內容。對內容不真實或者沒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按照這樣的要求去做,不僅是在保護購房者的利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在保護我們自己。
購房者古先生:據我了解,這次的《條例》有規定說,對商品房銷售廣告中明示的事項,購房人有權要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做出約定。這對保障我們的權益非常有利。如果廣告中明示的事項能夠寫進購房合同,那麼廣告內容的兌現就變成開發商履行合同的行為。一旦出現問題,解決時就有章可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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