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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預付款 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務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如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
訂金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根據房屋土地資源管理部門發布的《關於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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