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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轉租收益出租人與轉租人2:8分成
私產房租賃新合同11月份啟用
從2002年11月1日起,公有住房轉租收益比例分成由過去房產部門收取公房租金的3到5倍降低到1倍。這是日前出臺的《天津市公有房屋轉租管理辦法》明確提出的。
轉租人轉租公有房屋,應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並與出租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轉租收益分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公有房屋轉租的,轉租人和受轉租人雙方應當簽訂《天津市房屋轉租合同》,並按照《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辦理公有房屋轉租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公有住房轉租收益按屆時公有住房租金標准的1倍收取。公有非住宅房屋轉租收益由出租人與轉租人按2:8比例分成。
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從今年11月1日開始使用。原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和市工商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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