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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和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根據條件推行物業管理。
《條例》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會通過的決議和物業管理制度,配合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按照業主公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基金,並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條例》還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組成業主會;一百人以上的,由業主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業主代表會的代表一般不得少於三十五人。
《條例》規定,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會會議。根據業主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業主的提議,可以隨時召開業主會會議。業主應當將與使用人的約定,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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