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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的第二章明確了業主的6項權利。業主大會制度是物業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享有表決權是業主享有的6項權利中的一項。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合並構成了業主的6項權利。
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業主也有要履行的義務。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章程是業主要履行的7項義務中的第一項。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維修基金、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是業主要履行的其他6項義務。
業主大會投票權按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確定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照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確定。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修改業主大會章程、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維修基金續籌、使用方案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投票權的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可召開。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將履行7項職責
業主大會的第一項職責是審議、修訂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章程。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和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業主大會的兩項主要職責也是廣大業主最為關心的。審議維修基金續籌、使用方案,並監督其實施是物業管理公司公開公正公平管理小區的重要方面,也是必須由業主大會監督的。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工作報告;制定、審議和修改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維護、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成為業主大會其他的幾項職責。
違反條例將受到懲罰
《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中,對於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雙方的責權利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對於違反條例的任何一方,均將受到懲罰。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規定配備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條例(草案)》還對其他違反條例的行為,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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