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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逾期不繳職工可以起訴
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草案)》已經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改並審議通過。該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和1998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新條例規定,新錄用的職工應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另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修改後的《條例》還在加強住房公積金使用安全、杜絕利用行政手段非法乾預住房公積金管理正常工作、防止因管理人員違法行為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位如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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