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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房屋銷售流行這樣一種方式,即一樓贈小院,頂層贈露臺,為原本並不好賣的一樓和頂樓增加了賣點。擁有一個十幾平米甚至幾十平米的小院或露臺,種些花草、蔬菜,享受這樣的田園風光,是多少都市人夢寐以求的美好願望。就因為這一點,許多購房者買了一樓或頂樓的房子。等到辦房屋產權證的時候,問題就出現了,所贈的小院和露臺面積沒有寫入房屋產權證。於是業主質問開發商,當初的合同中一樓帶小院,頂層帶露臺的條款是否有效?另外,未被贈與的業主也提出了質疑,小院和露臺是否應該是小區公共面積,開發商能隨便贈與哪個業主嗎?
對此記者采訪了市房管局和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據介紹,私有住宅的權屬包括兩個文件,一件是房屋產權證,一件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其中,房屋產權證是指建築部分的權屬證明,由房管局發放;所有涉及土地使用的權屬證明,由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發放。
對於一樓的小院,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負責同志解釋說,如果開發商在項目報建時擁有一樓帶小院的設計規劃,且通過了竣工驗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也有相應的條款,那麼,在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候,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承認該業主對小院的獨立使用權,將小院面積寫入該戶土地使用證之內。業主在不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自由使用其小院,其他業主無權乾涉。但是,如果項目報建時無此計劃,尤其是竣工驗收時未做補充,只是在房屋銷售時開發商臨時做出贈與小院的決定。那麼,在核發土地使用證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對此類小院的獨立使用權不予承認,而是作為公用佔地均攤入全體住戶。已經使用的小院也應該停止使用,退還小區。
按照國家規定,個人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業主無需在小院的產權上花費時間。另外,房屋的產權證只是建築部分的產權證明,與小院的權屬界限分明,用戶也不要再將小院與房屋產權證拉扯到一起。
對於露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應計入房屋面積,因此,露臺不會寫入產權證。但是,相應的住戶擁有對該露臺的使用便利和使用權利,只要該住戶沒有私搭亂蓋、擾民等違法行為,其他業主無權乾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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