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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內市民對物業管理收費方面投訴突出的現象,上海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局對上海市職工住宅立項建造小區內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後的物業管理費收取標准,以及房屋交易期間物業管理費的支付發布了新的規定。據悉,此新規將自9月1日起執行。
新建商品住宅的買受人應從住宅出售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公司)書面通知辦理入住手續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例如9月辦理了入住手續的,10月起支付,而當月及以前由住宅出售單位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
非新建商品房即二手房的買受人自該房屋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產權轉移之日的當月及以前由房屋出售人支付。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關於本市以職工住宅立項建造的小區內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後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規定,無論是業主的管理費、保潔費,還是保安費均應按現行的規定執行。即:管理費多層住宅每戶每月4.5至7.5元,高層住宅每戶每月5至10元;保潔服務費每戶每月3至6元;保安服務費每戶每月3至6元。據解釋,此項《通知》實行的范圍包括以下四類業主:上市交易的售後公房業主、全額出資購買使用權房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的業主、有限產權房接軌為完全產權房的業主和按規定歸並為內銷商品房的業主。
另據《通知》規定,其中帶電梯住宅的業主,若已按公有住房出售的規定籌集或交割了房屋維修基金的,其電梯、水泵運行費按公房售後的相關規定執行,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55元,其中由房屋業主直接支付0.15元,在住宅修繕基金中列支0.40元。若未按公有住房出售籌集維修基金的業主,其電梯、水泵運行費則按規定直接全額支付。
必須提醒的是,物業管理企業在辦理業主入住手續時,可以預收物業管理服務費,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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