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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市地稅局發布了關於市房地產市場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管理問題的通知。其中關於個人銷售二手房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最新變化:對個人購買並居住一年以上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是否超過120平方米的界限被打破,僅以是否普通住宅、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商品房來區分是否符合免稅條件。
據了解,除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商品房以外,其他個人住宅或積壓空置商品住房銷售行為,可以享受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在交易時,自其支付第一筆購房款(以合法付款發票上注明的日期為准)之日起,至其銷售該住房之日止,期滿一年(含一年)以上;個人自建自用住房,指能夠由該住房所在地居民管理機構提供售房個人自建並自行居住證明的生活用居住房,這種房銷售時也可免營業稅;對其他持有產權證明的個人自用普通住宅,自其取得產權之日起計算,期滿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對其銷售該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對於符合免稅條件的二手房銷售行為,銷售者可得到多少優惠呢?以城區一套售價為20萬元的二手房為例,可免征5%的營業稅和營業稅基礎上的教育附加(營業稅的3%)、城建稅(城區內為營業稅的7%),總計免征稅款可達到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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