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般來講,從地價看,出讓、招標和拍賣的價格比是146,即如果土地以協議方式出讓是100元,則招標是400元,拍賣是600元。這樣一來,本應招標的土地,卻通過協議方式出讓了,那麼300元的差價就被開發公司拿走了,但人們並沒有看到房價的降低,實際上是國家地租的流失。所以,這次『土地革命』的意義在於:
一是規范了土地市場。實際上1994年出臺的房地產管理法及以後出臺的土地管理法的修正中都提到了『收益性的土地應該是通過招標和拍賣的形式出讓』,而且沿海現在廣州、深圳80%?90%的收益性土地都是走這樣路子,北京雖晚了一步,但至少可以使市場規范,要建立一個完善土地市場,這是基礎。
二是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原來的做法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有的大公司盡管管理不好、業績不好,但可以通過原有土地市場維持下去,這樣就實際上等於把北京的市場封閉了。
三是有利於消除腐敗現象。這一舉措可以取消暗箱操作和中間交易,起到抑制腐敗的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它可能導致的負面影響就是,地價影響到房價。地價高了,商品房開發商的降價空間就小了。所以,像經濟適用房等帶有福利性質的房屋,還不能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來搞,還是要走劃撥方式。但要注意調控好收益性項目的用地結構和經濟適用房的用地結構。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