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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從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針對目前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及時進行房屋預售登記,從而增加預售商品房項目管理難度的問題,頒發了《關於規范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規定自6月15日起,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將由預售人在30日內單方去房地局辦理。
商品房預售登記不再『扯皮』
在原先的《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規定,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由預售人、預購人雙方共同去當地房屋管理部門共同辦理,但這樣經常發生登記不及時的現象。而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又經常因此而相互指責,《通知》指出,為規范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行為,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將由預售人單方辦理。同時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市或區(縣)國土房管局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手續。
預售登記備案需要的材料
預售人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一式三份);
2.預售人的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3.商品房預售合同;
4.預購人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工作居留證或在交易中心購房證明和暫住證復印件;臺灣同胞購買內銷房還須提交市臺辦批准文件的復印件。預購人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注冊證書)以及單位權力機構同意購房文件的復印件。
不過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預售人不得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
1.買賣雙方未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上簽章的;
2.申請登記備案的商品房不在預售許可證范圍內的;
3.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重復登記備案的;
4.合同所附共用分攤部位與備案不一致的;
5.預購人不在許可商品房銷售對象范圍的;
6.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登記時間全面提速
《通知》指出,市或區(縣)國土房管局收到一個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10件以下的當即辦理完成登記備案手續,一個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3個工作日辦理完成登記備案手續,一個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30件以上的5個工作日辦理完成登記備案手續。
市或區(縣)國土房管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上加蓋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預售人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件的復印件、預購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單位的營業執照(注冊證書)以及單位權力機構同意購房文件的復印件。商品房預售合同上不加蓋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章,市或區(縣)國土房管局不再留存商品房預售合同,另兩份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分別由預售人、預購人留存。另外,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或變更的,仍需由預售人、預購人雙方共同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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