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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北京市首次采用公告的形式催繳用地單位的土地閑置費,並責令開發商限期開發。日前,一家房地產商已不得不繳納了高達500萬元的土地閑置費,因為他『圈』了地卻長期不進行開發。
根據有關規定,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後或者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連續滿一年或者超過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單位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的10%作為土地閑置費。據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有關人士介紹,根據有關規定,21家用地單位的21宗地被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其中9家單位繳納了土地閑置費。為督促另外12家繳納,日前,有關部門將其公之於眾,讓社會來監督。據悉,目前又有3家在公告刊登後與有關部門取得了聯系。
據透露,這21宗閑置用地,別墅、公寓和住宅用地分別為5宗和3宗。公告要求,用地單位在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繳納土地閑置費,並在半年內動工開發建設。不繳納土地閑置費或土地閑置滿兩年的,將被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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