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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償還住房貸款是違約行為,當然要交納違約金。』近日,中國工商銀行住房信貸部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北京銀行在不久的將來肯定要實施這一舉措。』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一舉措的實施,是以中國人民銀行於1999年3月10日出臺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26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之前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按原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為根據的。
據介紹,等北京銀行同業協會出臺相關議程後,北京各商業銀行將同時推出這一舉措。談及實施這一舉措的原因,他說,提前還貸不僅違反了《合同法》,還將導致銀行的資金收益下降,財務安排也會被打亂。
這位負責人說,本月中旬,上海的8家銀行將統一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收取標准是剩餘貸款本金的5%,且收取對象僅限於在貸款發放1年內的還款者,而對在貸款發放1年以上要求提前還款者,則不收取違約金。他舉例說,假設某人向銀行貸款10萬元,償還期為10年,如果在其已償還5000元的情況下要求提前還款,須向銀行償還4500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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