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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天開始,商品房建築面積的計算比以往更加明確,購房者也不用再分攤公共走廊、樓梯下空間等公共使用面積,擠掉這些面積『水分』後,花錢買的房子將更加『實在』。
公共走廊、樓梯下空間等使用面積的計算問題一直是百姓購房時引起爭議的焦點,建設部發布的《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今天起正式實施,針對因開發商多算分攤公共使用面積而引起的糾紛,制定出計算標准,從而讓百姓在購房時心中有數,並降低開發商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的可能。
建築面積更明確了。《通知》規定,在房屋權屬證書附圖中,要注明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在圖上標注尺寸)和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同時房產測繪單位要對房產實施測繪,並對測繪成果的質量負責。計算建築面積的房屋,層高(高度)均應在2.2米以上(含2.2米)。斜面結構的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的部位將不再算入房屋建築面積,此外像一些不足2.2米的小型地下室、閣樓、儲物間等也將不再計入建築面積。房屋套內具有使用功能但層高低於2.2米的部分,在房屋權屬登記中要明確其權利歸屬。同一樓層外牆,既有主牆又有玻璃幕牆的,以主牆為准計算建築面積,牆厚按主牆體厚度計算。
公共分攤面積變少了。樓梯已計算建築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築面積。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築面積,購房者將不用再掏錢買『馬路』。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於陽臺、挑廊、檐廊的建築,不計算建築面積。(齊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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