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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指導意見摘要)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須堅持的統一政策
企業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必須堅持以下四項統一政策:
1、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2、住房補貼只對單位認定的無房或住房未達標的職工發放;
3、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單位可以對職工實行住房補貼,房價收入比在4倍及以下的單位,原則上不實行住房補貼;
4、實行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和新建立企業的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
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形式
企業可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也可結合本單位特點,探索其他方式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1、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有條件的企業,經市房改辦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其中內資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可提到10%,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可提到15%。
2、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企業應為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新建企業應為全體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2001年度,市內六區補充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比例為30%,其他區縣企業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超過所在區縣政府公布的最高繳存比例。
3、發放住房補貼。企業可對職工采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按月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基本要求
1、職工住房補貼。企業可根據所在地區(或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企業職工工資水平、職工購房負擔水平以及住房貨幣分配資金量等因素確定職工住房補貼標准。企業住房貨幣分配,可參照所在區縣機關單位標准,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即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根據補貼資金多少,采取分期分批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或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2、對1999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金融企業計入營業外支出);對1999年6月30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的住房貨幣分配資金,以及在1999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未達標職工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和補充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
3、單位住房貨幣分配方案,須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經主管區、縣、局(集團公司)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報市房改辦備案後,方可執行。
4、單位在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前,須對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普查,並建立職工住房檔案。
優先解決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難職工的住房問題
企業在實施住房貨幣分配時,要優先解決生活、住房困難職工的住房問題。解決生活、住房困難職工住房問題可采取租房補貼、收購舊房轉為廉租房、對承租公有住房的特困戶減免租金等形式。
(注:本意見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執行企業財務制度的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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