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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自8月1日起,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將停辦原來的個人住房保險,同時實行新開發的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險。據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場開發部總經理朱文介紹,新開發的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險相較於原來的個人住房保險平均費率有所下調。
■新保險包括財產損失險和還貸保證保險
既可避免抵押住房因滅失或損毀造成貸款銀行的抵押權落空,又可幫助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事故發生時避免經濟危害,基本可以解除住房貸款借貸雙方的後顧之懮。
還貸保證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由保險人按該條款第二十條規定償付比例承擔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餘額本金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而以前的個人住房保險只保財產損失風險,沒有還貸保證保險。
■財產損失險包括房屋和室內財產
財產損失險的保險金額按照房屋的銷售貸款額確定,如此規定主要因為房屋作為一個實物整體難以分割。為了維護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和方便投保,太保北京分公司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即把房屋價值按七、三分開,明確將房價或貸款額的70%作為保險的保險金額。
由於室內財產保險的年費率在0.8?至1?之間,為了不增加被保險人的交費負擔和合規收費,太保北京分公司統一將室內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為房價或貸款額?0%?0%。而原來的個人住房保險只保房屋,將要實行的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險,投保人不僅可以獲得房屋保險本身的保障,還可以在整個保險期限內獲得室內財產保險的保障。
■入住之後纔開始交保險費
為了防止購買期房的申貸者也要按照貸款起期投保房屋保險,太保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單上有一段關於保險起期的特別約定,文字如下:『如果《個人住房借款合同》上的放貸日期與《售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不一致,本保險的生效日期可以按照《售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確定。』投保人對以上特別約定如無異議,保險公司應將上述特別約定在保險單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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