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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當前蓬勃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1991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在我國建設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背景下由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因此該條例明顯帶有計劃經濟的特色,如該條例過多的考慮了實物補償和安置的原則,限定拆遷安置和補償的方式只能是實物(房屋);過分考慮了按照戶口安置被拆遷人,安置用房基本上由拆遷人免費提供;對違反該條例規定的安置和補償方式還要進行行政處罰等。
這些規定在1991年以來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發展,該條例帶來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以房屋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造成安置補償用房的建設地點比較單一,被拆遷人沒有選擇權利;二是以房屋安置和補償被拆遷人,建設單位必須建設安置和補償用房,但在實踐中,拆遷開始時提供現房安置和補償的前期投入過大,以期房安置和補償被拆遷人的,在周轉過渡期間內,一旦建設單位建設資金發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將導致安置和補償用房不能及時建成,影響被拆遷人如期入住;因拆遷法沒有規定對安置和補償用房的建設資金監管措施,有些建設單位經常將建設安置和補償用房的資金挪作他用,造成被拆遷人無法得到安置和補償,影響了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三是某些被拆遷人以戶口為條件索要拆遷安置用房,造成拆遷單位的負擔過重,而這些被拆遷人又以此為條件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四是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補償條件過低,造成拆遷法規定的補償條件與市場交易價格差距過大,影響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與基本法律的規定不一致;五是在實物補償和安置的條件下,被拆遷人因對安置和補償用房的地點不滿意而造成大量的難以化解的矛盾,形成『拆遷難』的局面,嚴重影響了建設工程的進度;六是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發展,城市住房格局基本上形成了個人所有權為主的住宅房屋,原來我國城市住房格局以承租公房為主的局面發生了重大變化。
因此,對拆遷條例的修改已經成為大勢所趨。
此次修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主要針對上述問題進行。首先,規定了補償的方式可以是實物和貨幣兩種形式,以貨幣補償為主,房屋補償為輔,而且貨幣補償以市場評估價格進行,這就徹底改變了拆遷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脫節的情況;其次,在拆遷補償對象上,實行對所有權人補償為主,兼顧承租人(使用人)的規則,這一改變基本上與我國現行的基本法律(民法、房地產法等)規定接軌;再次,以貨幣補償為主的方式使被拆遷人有更多的選擇權,這將徹底改變『拆遷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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