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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
原告:XX養殖場
被告:XX拆遷安置有限責任公司
1994年,原告所屬的廠房用地因政府決定拓寬道路而被拆遷。被告在開發建設中中標,因雙方對拆遷安置及補償的數額產生糾紛。雙方未達成拆遷安置的協議,被告申請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裁決,該辦公室依法於1997年8月11日作出行政裁決書。並於1997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同年10月25日,原告以同一事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審理認定,城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已對原告與被告的拆遷安置補償糾紛作出明確的行政裁決。原告對裁決不服,應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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