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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見
評論眼:政府本應是一個利益相對超脫、視野更爲宏觀的主體,必須多一些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擔當和增進社會公平的歷史使命。美國從上世紀70年代就改變了集中建設公共住房的做法,逐步實行不同收入階層混合居住;香港政府在近些年的公屋選址上,會有意識適當與產業用地靠近,新建的居屋(其定位類似內地的經濟適用房)也儘可能位於城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唯有從制度上、政策上確立科學的保障房工作路徑,少一些朝三暮四的拍腦袋式草率決策,少一些顧此失彼的偏袒式暗箱決策,同時在博弈過程中打開大門,引入低收入羣體這一最直接的“利益持份者”的聲音,方能破解“保障房難保障”的困局。
最近,青島一全國最大保障房社區因選址過於偏遠,申請2年不足200份,引發吐槽。其實,這並不是新問題,近年來,包括廣州在內不少城市,類似問題的曝光已經舉目皆是,其背後的成因與負面效應,值得總結和反思。
對住房全面改革不過三十年的中國而言,保障性住房確實還是一個新命題,也引發了一些爭議。比如,保障房的“公平”宗旨,其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對於無奈求助於保障性住房的社會低收入者而言,它是公平的題中之義;但對於部分經過自身奮鬥和拼搏“踮起腳尖”購買商品房的、收入略高的低收入羣體來說,這裏面或許就有某種不公。尤其是,當“選址”因素越來越成爲輿論關注點後,關於保障房的公平討論便變得愈加複雜。
目前輿論所詬病的保障房的選址“邊緣”化問題,有着多方面的成因,粗略地看,往往主要體現於三個方面。
其一源於經營城市的理念。這三十多年來,在“經營城市”的流行理念(或潛意識)中,地方政府在城市發展的考量中引入了商品經濟的“投入-產出”思維,具體到住房工作,其結果就是:對高溢價、高附加值的核心地塊異常珍惜,千方百計“孵化”之後高價“上市”(招拍掛),而無利可圖甚至倒貼錢的保障房項目,則安置於升值前景相對不佳、拆遷成本又極低的偏遠郊區。這固然是尊重市場規律的做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也直接促成了保障房選址的長期偏遠。香港作爲世界上公認的住房問題解決較好的典範地區,在保障房的選址上同樣有過沉重的教訓——位於香港新界北部遠離市區的天水圍,就因大量公屋集中而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
其二是大地產商的遊說。地方政府往往受到GDP考覈的激勵、受到地產商的遊說,以前因爲缺少一些監督機制,甚至一些官員直接與地產商形成不健康的利益同盟。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是:與價格低廉、人口構成複雜的保障房毗鄰而居,很可能拉低商品房地塊的“層次”和價值;同時,核心城區的保障房供應增加,會直接影響同一區域商品房的市場需求。因此,大地產商會千方百計發揮其“經濟支柱”地位的影響力,向政府決策施加影響。
其三,核心城區原有居民的鄰避心態。正如“公交車理論”所描述那樣,買了核心城區的住戶,絕對會排斥、反對“低端”社區出現在自己旁邊,以免影響自己房產的保值升值。這種心態也算是人之常情。
保障房被“驅趕”到偏遠郊外,害處不言而喻。一方面是對保障人羣的生活造成新的困擾。交通不便,顯著推高了上下班的時間成本,一些人遠離原工作單位而不得不辭去以前的工作;基本配套資源缺失,極大推高了生活的經濟成本;遠離市區核心公共資源,又會隱性地減少住戶緊跟時代、全面發展、促進自身人力資本增值的機會和渠道,從而形成貧者愈貧的惡性循環。另一方面則容易造成貧富人羣居住區域的涇渭分明。久而久之便會造成新的貧民區,既在治安、維穩方面形成新的壓力,也會對社會階層的良性流動與相互瞭解造成人爲的隔閡。
解決這些問題,關鍵在政府。在紛繁的利益之結中,政府本應是一個利益相對超脫、視野更爲宏觀的主體,必須多一些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擔當和增進社會公平的歷史使命。美國從上世紀70年代就改變了集中建設公共住房的做法,逐步實行不同收入階層混合居住;香港政府在近些年的公屋選址上,會有意識適當與產業用地靠近,新建的居屋(其定位類似內地的經濟適用房)也儘可能位於城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唯有從制度上、政策上確立科學的保障房工作路徑,少一些朝三暮四的拍腦袋式草率決策,少一些顧此失彼的偏袒式暗箱決策,同時在博弈過程中打開大門,引入低收入羣體這一最直接的“利益持份者”的聲音,方能破解“保障房難保障”的困局。在這方面,廣州近年出臺了《土地儲備規劃(徵求意見稿)》等文件,注重對新市鎮、新功能區的保障房用地規劃先行,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如何避免其在操作過程中異化爲新的人造“睡城”或偏遠貧民區,還須對發展理念多些省思和修正。
作者爲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