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近日,短時間內北京頻發因採取全款公證買賣房屋規避限購政策的手段而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此海淀法院民一庭認爲,對此類行爲的規範和處理應當從政府監管的角度入手,對教唆、協助購房人規避限購政策的房屋經紀予以嚴肅處理,故向市住建委發送了司法建議書。
據悉,市住建委立即約談了協助辦理委託公證業務的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司法建議回函中明確表示對現已出現的協助辦理委託公證的房屋經紀機構將要求其不得推薦辦理“全款公證”業務,並向當事人明示法律風險。
“公證買房,現已成爲不少暫無資格但想提前購置房產的買房者會考慮、選擇的一種買房途徑。”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立新坦言。海淀法院民一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近日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也發現,部分在北京地區無購房資格的買房人爲規避限購政策,在暫時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情況下,選擇採取以全款支付給對方,同時到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的方式來進行房屋買賣。買房人通過委託公證以取得管理房屋,辦理房屋過戶的權限,以保證資金按約定支付後,其能支配房屋並且將房屋過戶至他人名下。
朱立新解釋稱,比如暫時沒有購房資格的買房人可以和賣房人之間草擬民間借貸合同,將房款“借”給房主,讓房主將房子抵押過來,暫時擁有對房屋的管理權,等到了其擁有購房資格時即可將房屋過戶,並請公證單位對合同予以公證,這樣房主作爲債務人就不能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處置。“這樣的做法雖然不明確違反相關法律,但卻是爲了規避本市的限購政策等行政法規而採取的,在買房人擁有管理權但未過戶期間,房屋產權還是歸房主所有的,這就造成了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的‘時間差’。”朱立新表示。
而海淀法院民一庭相關負責人從實踐中發現,由於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完畢以變更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爲標準,故以全款公證的方式買賣房屋極易引發糾紛:如賣房人以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爲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賣房人將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引起糾紛;或買房人將房屋轉賣後,賣房人設置過戶障礙,導致違約之訴;或買房人將房屋轉賣後,賣房人以委託賣房爲由要求補足房屋出售的差價等案件,短時間內頻繁發生。
朱立新也表示,雖然此方法能讓購房者儘快以市場價格購房,避免了未來房價上漲後多付出的成本,也能提前享受房屋的管理權,但在“時間差”內不確定因素過多,所擔風險較大,不建議買房人走這種“捷徑”,相關部門也應以行政手段避免市場上出現此類行爲。(記者蔣夢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