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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商家交付定金後,是否還能退呢?日前,榮成消費者王先生遇到了這個麻煩。他在購買了一款室內用門後,給付商家400元定金,隨後他遇到了更便宜的門,因此想要退貨,但卻遭到了商家的拒絕,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付定金後的確沒有後悔權。
日前,榮成消費者王先生在榮成某裝飾材料城爲裝潢的新家訂購了一款室內用門,談好價錢後,他給付商家400元定金。一小時後,王先生又和妻子逛了幾家門店,又看好了另一商家更好更便宜的另一款門,夫妻倆一商量,對於早早就交了定金,有點後悔了,就一起來到第一家老闆那裏,要求老闆退還定金,沒想到遭到老闆一口拒絕。
王先生夫妻倆挺生氣的,他認爲該老闆並沒有上門量尺寸,沒費他任何事兒,怎麼就能扣留定金不歸還呢?爲此,王先生投訴至榮成市消協。
工作人員調查後瞭解得知,按照《合同法》、《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定金罰則”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消費者是不能要求商家返還定金的。
(記者李孟霏通訊員張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