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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記者瞭解到,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意見》。《意見》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穩定的,用人單位應爲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並適當放寬農民工住房公積金使用條件,工作地出具證明,戶籍地就可以辦理貸款。
據瞭解,農民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可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農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期個人實際支付的房租額。農民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非本地戶籍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本地戶籍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6個月以上未就業的,可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農民工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6個月)以上,購買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農民工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意見》提出到2017年,將勞動關係穩定的農民工基本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農民工對住房公積金知曉率、參與率和使用率明顯提高,農民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控機制全面建立,資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近期爲了拓展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範圍,德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推出了租房、大病提取等多種使用方式,爲農民工使用住房公積金帶來方便。但是,農民工繳納公積金仍存在種種困難,由於部分農民工自身繳存意願不強烈,一些農民工認爲從工資扣除公積金不如直接發現金實惠,而且按照自身收入水平,也難以承受務工地城市的高房價。其中有農民工流動性強等因素,也有企業不願意繳納公積金的原因。但從根本上看是因爲農民工沒有將獲取住房公積金當成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認識到住房公積金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記者賀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