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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報頭條
開發商違約,業主可先協商後投訴最後再起訴
□社區記者卞靜杜慧
攢錢買的新房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的是新房延遲交房,開發商不予任何賠償;有的是交房後發現供暖形式與協議約定中不符,住了許久小區裏使用的還是臨時電、臨時暖;還有的上個月剛交房,可小區裏沒有路、沒有天然氣、沒有自來水、暖氣也不熱……面對這些,業主們直呼:“太堵心!”
水暖變電地暖每年採暖費就一萬多
一進入冬季採暖期,家住鹿泉四季鳳凰城小區的不少業主就開始發愁。日前,不斷有小區C區業主來電吐槽說,購房合同約定是水暖,可入住後發現是電地暖,僅冬季採暖期的電費就是一萬多,讓業主“受不了”!
從今冬供暖期至今,業主賈先生時常住在門市裏,很少回家。因爲家裏是電地暖,他捨不得開,“開一晚上,就幾十度電,一個採暖期下來,光電費就是一萬多,誰用得起呀?!”據賈先生介紹,他們小區分爲A、B、C區,他們C區是多層住宅樓。當初買房時,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是水地暖,可2011年交房時,水暖卻變成了電地暖,“聽說原來開發商是想自建鍋爐,後來沒建成,就改成了用電取暖的地暖。”
取暖方式的改變一下子增加了業主們的使用成本,不少業主感到無力承擔,“有獨居老太太用不起暖氣,就在家燒蜂窩煤取暖,實在太無奈!”業主張先生說,他們就此事曾找過開發商協商,遲遲沒有結果。據悉,陸續交房的A、B區的取暖方式也是電地暖。
“我們C區入住率不低,可一到冬天,小區人就少了,就是因爲用不起電地暖。”張先生說更讓小區業主心煩的是,入住至今,小區還是用的臨時電,一停電就停水,而且物業實行捆綁收費,“我們要是不交物業費,物業就不賣給我們電”。
記者調查發現,因爲購房而引發的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真不少。開發商延遲交房卻不兌現違約金,新房不具備交房條件等成爲投訴焦點。
延遲交房開發商卻不支付違約金
王先生2009年購買了一套位於中山路東二環口附近錦城小區的房產,當時首付30%房款,並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約定2011年6月30日交房,如果逾期交房,將按照每日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一進行違約金賠付。然而,房子卻延遲交房三年。
今年11月份,他接到開發商通知交房的電話,但開發商提出要求,要麼交齊75%的房款,簽訂新的購房合同,要麼等待貸款,什麼時候貸款下來了,才能領到新房鑰匙。此外,無論選擇哪種形式,對於延遲交房的違約金開發商都避而不談。開發商還用短信的方式通知業主,“交房日期截止到2015年1月15日,無法達到補款條件,需要到交房現場詳細登記,如果期限內未辦理交房或未登記,視爲自動放棄並強制退房。”
另一位業主李先生則反映,他購房時合同中約定交房時間爲2015年12月31日,如果延遲交房,開發商賠付違約金。然而前段時間,他接到電話,說是讓去售樓處更改協議,交房日期將延遲到2016年5月。李先生提出爲何延遲交房,對方答覆因存在“不可抗拒因素”,“至於是否能領到違約金,對方則說沒有。”
沒有路也不通氣這樣的新房怎麼住
這段時間,辛集祥和家園小區的業主來電反映,稱其小區有6棟高層住宅樓,其中4棟從今年10月30日起開始陸續交房,然而交房沒多久,大家就發現了不少問題。
“我們小區門前沒有路,全是土,坑窪不平,要是遇到下雨或者下雪天,泥濘不堪,騎車都打滑,根本沒法走。”業主劉先生無奈地說,出入小區的道路不通不說,小區裏還不通天然氣、也沒有自來水,用的還是自備井的水,引起業主的不滿。
事後,業主多次向相關部門投訴此事,“說是今年五一才修路,天然氣、自來水的事情沒有解釋。既然小區基礎設施不全,幹嘛早早交房呢?”
入住兩年了還沒房產證
2011年,業主王女士在購房時相中了正定北里洋房小區的一套房產,當時售樓人員告知她,房子是市證房,且五證齊全。購房時和開發商簽訂的一份《住宅定向建購協議》中,第二條權屬保障中約定:甲方保證乙方所購房屋爲正規產權住宅,其權屬不存在任何爭議。產權爲70年。王女士感覺像是吃了顆定心丸,於是交款購買了這裏的一套房產。
2012年9月,王女士領到了小區的新房鑰匙,被告知一年後就能辦理下房產證。然而,一直住到今天,房產證也沒有音信。沒有房產證,孩子上學、房屋出售等問題讓業主們都遇到“門檻”。
昨日下午,記者針對房屋的種種問題,分別聯繫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鹿泉四季鳳凰城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表示,小區確實還在用臨電,而且採用的是電取暖方式。至於何時納入正式電,緣何變更取暖方式,“我們就是打工的,這些,你得問領導。”他說。當記者詢問小區物業負責人聯繫方式,他表示不清楚。
針對正定北里洋房業主王女士的遭遇,記者按照購房合同中的電話,致電了河北東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卻提示電話號碼不存在。隨後,記者通過另一部電話聯繫上地產開發商,一位工作人員稱,“新來的,不清楚情況。”
而辛集祥和家園小區以及錦城小區均沒有聯繫上開發商。
對此,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王亞瓊律師表示,以上購房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其實都具備一個共同點,那就是涉及開發商的合同違約行爲。他提出,在不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或違背的前提下,開發商應按照協議執行,若有內容上的更改,也應該徵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才行,更不可強制更改合同。業主遭遇此事,可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或將問題投訴給當地的房管部門,依然無效的話,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