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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庭
近日,新華社連續刊發三篇“新華調查”,詳細報道了發生在河南省南陽市的“艾滋病拆遷隊”事件。報道不僅證實了事件的真實性,同時揭露了艾滋病人、拆遷公司、開發商、地方政府之間若隱若現的利益勾連。
處在拆遷利益鏈末端的艾滋病人,本屬於值得同情的羣體,但爲了一點賞金竟以艾滋病作武器赤裸裸地威脅他人,不禁令人齒寒。這種行爲不僅觸犯了國家法律,涉嫌尋釁滋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對整個艾滋病羣體也會造成傷害,助長公衆對這一羣體的誤解和歧視。當全社會都在呼籲理解關心艾滋病人的時候,也要防止艾滋病成爲一些人違法犯罪活動的護身符。雖然這些人是艾滋病人,生活狀況也可能不好,但他們這種威脅更大、傷害更深的行爲理應受到法律嚴懲。
這些“衝鋒在前”的艾滋病人毫無疑問被人當了“槍”使,背後那些“耍槍用槍”的人或機構無疑罪責更大。誰纔是真正的始作俑者?當地官方公佈的調查結果顯示,“艾滋病拆遷隊”受僱於開發商;但開發商對此斷然否認,宣稱有關艾滋病人是政府委託的拆遷公司找來的。儘管當地政府和開發商相互推責,但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卻有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劃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實施單位進行監督,並對其行爲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政府在拆遷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再冠冕堂皇的聲明都無法掩飾當地政府在其中的干係,即便證明了這些艾滋病人不是當地政府部門找來的,但仍需要爲監督失職承擔法律責任。
當地政府的責任僅限於此嗎?顯然不是。涉事房地產開發項目僅有項目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用地規劃乃至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一片空白。雖然開發商先後被土地、規劃、城建等部門處罰過,但相關部門明顯存在“處罰式”執法,甚至允許項目“先上車後買票”。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爲例,南陽市國土資源局在“證明項目已由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同時,又註明“待權屬確認後,12月31日前進行招拍掛”,明顯具有操縱土地拍賣嫌疑。這樣一個開發項目竟能“一路裸奔”,倘若缺了當地政府的袒護,根本不可能實現。事實也證明,當地政府確實爲開發項目作出了“貢獻”。不管是在開發商的“春節發放福利人員名單”中,還是在“招待有關政府部門的用酒數量清單”上,都有大量政府工作人員名列其中。這兩份單據已經獲得開發商證實,目的是“爲了對給企業發展作出貢獻的人表示一下‘心情’”。
在整個拆遷利益鏈條上,不難看出核心環節仍是當地政府和開發商的利益結盟。一旦權力和資本沆瀣一氣,“政府人員給開發商打工、開發商給政府人員發年終福利”的怪象,也就不難理解了。這一現象在不少拆遷事件中屢屢被證明,也是大量官商勾結案件的共同主線。在正風肅紀的高壓之下,當地政府部門和開發商仍然緊緊勾連在一起,爲了拆遷甚至不擇手段地侵害公衆利益,這樣的利益模式正是違法“艾滋病拆遷隊”的生存土壤。因此,在這起聳人聽聞的惡劣事件中,不僅要追求涉事艾滋病人的法律責任,更要把操控這一事件的真正幕後黑手挖出來,要對相關政府部門的默許縱容、失職瀆職、利益輸送進行嚴查,既要追究行政責任,也要追究法律責任,斷不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放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考量,“艾滋病拆遷隊”實乃法治之恥。這樣一個鮮活的負面樣本,對全國各地的基層政府不失爲一種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