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青島市出臺了《青島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鑑於主城區就地安置房源不足,今後棚戶區改造房屋將鼓勵貨幣補償和異地房屋補償,全款補償最低按35平方米麪積計算,公攤面積單獨計算。
新《辦法》對原來的危舊房補償辦法進行了調整,市內三區等主城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該《辦法》,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和萊西市國有土地上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可參照《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鑑於主城區就地或就近安置房源不足,《辦法》鼓勵貨幣補償和異地房屋補償。其中,徵收住宅房屋,在規定期限內,居民選擇異地房屋安置並簽訂協議的,給予每戶6萬元的獎勵;居民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貨幣補償金5%的獎勵,不足6萬元的按6萬元計算。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房的,還給予每戶1萬元的速遷獎勵。
在房屋徵收價格評估方面實行分戶評估、一戶一價,並統一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具體而言,被徵收房屋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再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如仍不足45平方米,則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按照徵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50%支付房款。同時,明確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不再按照原規定補償危舊房居民的公攤面積差。
此外,新《辦法》明確了房屋徵收補償糾紛的處理辦法,對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將按照《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產權人不明的,由區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組織實施。
(記者藍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