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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區利海家園小區居民向本報反映,2013年5月起開發商在小區18—20號樓院內和院外搭建違法建築兩棟4層樓。當時業主反應強烈,西青區執法局於2013年6月3日張貼公告限期整改、拆除、恢復原狀。搭建違法建築期間,執法局執法人員多次到現場阻止其違法行爲,但開發商置若罔聞。本報海河之聲專版於2013年7月2日曾進行了報道。但是時至今日,一年多時間過去了,記者12月24日再次來到該小區,看到這兩個違建樓不但沒有拆除,而且已經搭建完成,屹立利海家園小區,沒有任何拆除的跡象。
去年記者到現場時,兩棟違法建築樓搭建到2、3層,執法人員也在現場阻止。24日記者再次到現場時,看到兩棟4層建築已經建成,其中一棟還進行了內部裝修,即將投入使用。另一棟建在18-20號樓間的4層樓主體也已經搭建完成,尚未內部裝修。當初記者採訪時,開發商負責人承認兩棟建築均沒有合法手續。而這兩棟沒有合法手續的違法建築在這之後並沒有拆除反而搭建成功。人們不禁要問,開發商的膽子爲什麼這麼大?我們的法律在他們面前形同虛設。
利海家園小區業主介紹,當初開發商在小區裏搭建違章樓時,業主們多方反映,西青區綜合執法局貼出限期拆除的公告後,開發商並沒有整改仍繼續搭建。無視執法局工作人員的執法。執法局工作人員曾多次到現場巡查、但開發商依然沒有實施整改。針對這一情況,當時管轄該地區的西青區綜合執法局三大隊隊長明確表示,如果兩個月複議期滿後開發商拿不出規劃許可證,將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好依法強制拆除的準備。可是兩個月複議期過去了,開發商拿不出規劃許可證,也沒有申請複議,但仍然繼續施工,小區業主也沒有看到執法局來現場組織強行拆除。小區業主多次與執法局聯繫,工作人員答覆還有第二次複議。在複議期間,開發商強行搭建沒有停止。
業主曾向市委反映,2013年9月12日西青執法局答覆意見中提到開發商現已申請複議。根據瞭解,開發商於2013年8月3日申請複議是園藝所門前的一棟違法建築,申請撤銷的是執法限拆字(2013)第03—039號。而小區內物資學校牆外的一棟違法建築是限拆字(2013)第03—02—11號,超過了複議時間開發商沒有提出複議。兩個違章建築,一個提出複議,一個沒提出複議。小區內的違章建築,如不自行拆除,按程序,執法局應該有權利強制拆除。
西青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於2013年10月31日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即“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做出的津西青綜合執法限拆字(2013)第03—039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做出的津西綜合執法限拆字(2013)第03—039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複議決定書已經下達,按法律程序,兩棟違法建築均應強制拆除了。但是2013年11月16日施工隊卻繼續施工,小區業主多人給執法局打電話反映,幾天後執法局工作人員來現場制止施工,執法人員走後又繼續施工。2013年12月5日部分業主來到執法局繼續溝通,西營門執法大隊隊長稱,檔案裏差一個催告書,10個工作日送達,然後整理材料上交執法局,再由執法局上交區政府,區政府批下來後送交法院然後執行。但至今,也沒有了下文。
業主無奈只有耐心等待,業主多次與執法局聯繫總是說再等一等、還差一個司法程序,業主們不理解小區內的違法建築根本就沒有複議,更沒有提起訴訟,爲什麼要和另一個違法建築捆綁在一起。另一處違法建築是小區旁園藝所大門口前的,開發商不服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和二審。經業主瞭解天津一中院於2014年6月4日對違法建築的上訴案件進行判決“津中行字笫70號”維持一審判決責令拆除。至此,法律程序走完了,應該拆除了吧。但依然沒有拆除動靜。業主再次向執法局和區政府反映,回答依然是正在協商中。
違法建築從搭建開始,已經歷時一年半多了,法律程序也一直在走,期間,搭建違法建築者無視法律肆意違法妄爲,居然搭建成功,而我們的法律和執法者在違法者面前顯得那麼無力和蒼白。
業主們既傷心又無奈。他們說:“我們購買的房屋是70年大產權,有國家頒發的房地產證,理應受法律保護。我們相信政府,我們依靠政府。我們不理解的是作爲政府的執法部門不能做到依法行政,不敢依法行政,令人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