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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租賃合同和工齡,在3年時間裏“掉包”23套公有住房獲利。無錫市濱湖區樑溪房管所房管員張永良,利用管理漏洞買賣公房,成爲監守自盜的“房耗子”。日前,記者從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瞭解到,早在2013年11月22日,張永良就被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並處罰金10萬元。涉案的3名工作人員也受到了刑事處罰。
小職員僞造證件連環騙取公房獲利
2012年9月12日,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蠡園開發區派出所接到報案:市民過某在向張永良支付人民幣14萬元購房款後,張永良竟然失聯了。
公安機關將張永良逮捕並進行初步審查,後將此案移交濱湖區檢察院。濱湖區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人員發現,普通職工張永良竟然貪污14套房改房、詐騙9套房改房。
按照相關程序,公房租賃和買賣必須進行嚴格審批。張永良常年流連賭坊,工資、獎金及房產全部賠了進去,甚至妻兒也憤然棄他而去。於是,張永良打起了手中管理的公房的主意。
2010年1月,張永良找到好友楊某,說自己想買一套便宜的房改房,可是沒有合適的職工身份,想讓楊某代買。事實上,當時,張永良下手的那套公房依然有人租住,且租期未滿,不能馬上變賣。但辦來房產證和土地證後,便可向銀行抵押貸款再變現。楊某見能獲得好處,就答應了張永良。
張永良將楊某各種證件和僞造的材料送到房管局,再讓原產權單位放棄產權,最後將房屋過戶。接着,他又拿着房產證到銀行抵押貸款。
由於房管所、房屋產權所屬單位及市房管局等都未覈實包含承租人信息的“房產底冊”,張永良一路過關。在承租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張永良利用楊某身份和僞造證件花2.5萬元低價買來的房改房,被轉手到銀行抵押了30萬元。
此後,他又用同樣的方法“變現”了13套公房,隨後又採用同樣手段,騙取其他房管所管理的9套房改房。
家底無人知曉,租賃收益不清
購買公房最少經過3到5個程序,每道程序都應該覈對承租人底冊清單。面對如此嚴格的程序,張永良怎麼可能得手?
——制度執行不嚴,多道審覈關形同虛設。據辦案人員孫兵介紹,房屋產權監理評估窗口接到張永良遞交的僞造材料後,看到是老業務員,就沒有核對承租人底單,僅審覈了房屋計價;在房子產權所屬的某建築公司,公司經辦人員基於對張永良的信任,也沒有核對承租人底單,就在材料上按下了圖章;市房管局審批是最後一道坎。然而,工作人員也只是看看評估表、產權單位的確認蓋章,以及申請人的買房資格,依然沒有核實承租人與購房人是否一致的備案登記。
——房屋原產權單位對“家底”含糊不清。張永良在樑溪房管所的內勤底冊上看到,某建築公司有幾處房改房是由西園裏房管所管理的。但他鑽了個空子,對建築公司謊稱這幾套房子是他所在的樑溪房管所管理的,僞造了購房材料。建築公司很快告知其同意售賣,於是4套公房得以“變現”。
——租賃收益不清,內外監督缺失。北京、浙江及南京等多地檢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都發現,公房租售一直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難點。在出租方面的“高價低租、人情出租、賬外有賬”時有發生。此外,在買賣方面“騙購”情況也時有發生。由於房管所長“一支筆”權力過大、內外監督機制缺失,設立“小金庫”甚至個人尋租腐敗無法禁絕。據新華社南京12月14日電